减免税费抗疫情 帮扶企业促发展

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琪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现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开票软件已经升级完毕,小规模纳税人增加了1%的征收率选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要注意选择。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三个月。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延长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行业的困难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向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同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税务部门会主动联系服务。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分别于2月18日和2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

支持物资供应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防护救治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公益捐赠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确保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税务局已通过“鲁税通”平台进行了政策推送。纳税人如在政策落实、业务办理中遇到问题,可通过“鲁税通”平台进行咨询,也可拨打热线电话:5104502和52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