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占小区绿地建花园?拆!

洛城街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清理16处圈占公共绿地行为

寿光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王浩宇)“小区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不是个人‘家院’,私自圈占公共绿地影响美观,更是违法行为。”“拆了好!你看,现在敞亮多了,又和以前一样美观了。”“多亏洛城街道干部和执法部门及时整治圈占公共绿地行为,若有更多居民效仿,对小区环境的破坏就更大了。”……谈起中南世纪星城小区16处圈占公共绿地行为被依法清理一事,小区居民一致点赞。对此,洛城街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打造干净、整洁、畅通、有序的城乡环境。

案例回顾:

16处圈占公共绿地行为被依法清理

前不久,中南世纪星城小区B区陆续有居民反映,某栋楼的一楼住户用绿篱、竹竿圈占了楼南边的公共绿地当作自己花园。接到居民反映后,洛城街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及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对当事人劝阻,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住户拒不整改。

“在劝阻该业主期间,又有几栋楼的住户开始圈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洛城街道村镇规划建设办负责人刘文喜介绍,在多次劝阻无果后,洛城街道组织机关干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动执法队员共计150余人,对16处圈占公共绿地行为进行了依法强制清理。

律师说法:

私占小区公共绿地属违法行为

市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丰庆表示,业主私自占用小区内公共绿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对此,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属于业主共有,那么业主就不得私自占用且私搭乱建,否则即构成侵权,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张丰庆介绍。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第九十七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提醒小区居民,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以免自己遭受财产损失,还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同时,其他小区居民发现他人有私占公共绿地、私搭乱建行为时,应积极向物业管理部门、小区业委会及所在城市社区及时举报,共同制止这种违法行为,还大家一个秩序、文明、安宁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