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遗属待遇有新变化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自2021年9月1日起,寿光市全面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办法不再执行。目前,计发程序已开发完毕,12月份将发放相关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职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1年执行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3元。

在职死亡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退职)死亡人员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2021年1至8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执行原政策。根据潍坊市人社局相关通知要求,确定我市2021年1至8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基数为7312.42元。目前,我市2021年度1月至8月企业退休及在职职工死亡276人的一次性待遇已全部发放到位,合计金额2183万元。(寿光日报通讯员刘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