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潍坊公安机关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38起,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5起,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案件33起,行政处罚43人(行政罚款6人,行政拘留37人),收缴83.5万头爆竹、301箱组合烟花、1083个礼花弹。
处罚不是目的
春节即将到来
为了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
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
一、寿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红色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点击可查看大图)
(一)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寿济路交界处开始,沿寿济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羊田路。
(二)东侧界线。自寿济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开始,沿羊田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308国道。
(三)南侧界线。自羊田路与308国道交界处开始,沿308国道北侧路牙石向西至羊临路。
(四)西侧界线。自308国道与羊临路交界处开始,沿羊临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西环路,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寿济路。
(五)重点区域:羊口、侯镇、田柳化工园区。
二、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居民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寿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