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实现“全面清查并处理小区遗留违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寿光市住宅小区良好环境”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寿光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城区范围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规划许可,严禁在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二、治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圣城街道、文家街道、洛城街道、孙家集街道、古城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全部住宅小区。 

三、治理重点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等建(构)筑物;擅自对落水管、排污管道等共用设施进行改建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绿篱以及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建设雕塑小品、鱼池、假山、亭子、花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正在施工建设且未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小区建(构)筑物,其所有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属街办(社区)进行登记,结合违法建设年代以及建(构)筑物性质等情况分类处置。对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侵占公共空间、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 

六、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主动登记小区违法建设,或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视为“无主户”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届时将对此种情况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十五日内主动接受处理。如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 

七、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行动,主动向所在街道(社区)登记违法建(构)筑物信息,支持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及勘验工作,按时到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请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动带头自查自纠,确保本单位职工住宅小区零违建、零新增;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改违法建设;对拒不配合整改的,将由市纪(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八、在开展城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圣城街道办事处

文家街道办事处

洛城街道办事处

孙家集街道办事处

古城街道办事处

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

寿光市信访局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寿光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