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近日,寿光市人社局按照潍坊市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发了符合条件有关人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寿光市自2005年起,连续17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据了解,寿光市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寿光市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64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3536.65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三类工伤职工44人。护理费标准分别对应每人每月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2397.56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386名。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为128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