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某管业公司职工,8月25日,徐先生在公司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同日入住医院治疗。9月20日,徐先生所在单位向寿光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寿光市人社部门受理后,认为徐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徐先生治疗结束后,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确认徐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徐先生的情况就是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遭受的伤害。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第一时间对受伤职工进行救治,并且要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徐先生的单位也是在30日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寿光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徐先生工伤医疗(康复)结束后,可以携带住院、门诊病历和发票等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和进行工伤康复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近年来,寿光市以扩大参保覆盖面为重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活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工伤保险政策,大力实施职业人群全参保计划,积极探索构建“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模式,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促进生产的作用,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更多群众。“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更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参保人员受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分散、化解用人单位风险,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相关负责人表示。(寿光日报记者梁田 通讯员王芳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