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企业信息公示及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提示函

寿光各企业主管单位,各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企业信息公示

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对企业信息(包括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违法行为新增多项行政处罚,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为确保企业依法、及时、准确公示相关信息,避免因错报、漏报受到行政处罚,现提示如下: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规定未年报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第251条规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认缴和实缴出资、股权变更等有关即时信息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示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请各企业主管单位做好对所属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力度;各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负责信息公示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保证本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公示;各中介机构和受委托的自然人要认真负责,不得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及时提醒企业修正不正确的公示信息。

二、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七部门,在年报“多报合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一)统一填报入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与省政府“爱山东”政务服务网、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实行互联互通,经营主体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公示系统或省政府“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可自行切换至电子税务局,无需二次登录。(二)深化数据共享。市场监管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与税务财务报表实行数据共享,经营主体授权同意后,公示系统将自动带入税务财务报表已有数据,经营主体只需确认即可,无需手动填报。各险种参保缴费信息也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实现自动嵌入、智能免填。(三)新增联办事项。经营主体通过公示系统“一个入口”可以一并报送市场监管年报、社保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广告业统计年报、地理标志生产者年度产值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统计等多个事项。支持经营主体根据需要,选择单独填报广告业统计年报(1月1日至3月10日)和地理标志生产者年度产值报告事项(1月1日至2月28日)。(备注:登录公示系统后,如未显示联办事项,则不涉及相关业务,无需填报。)

小知识:

即时信息(即其他自行公示信息):除法定登记事项外,企业还有自行对非登记事项进行公示的义务,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时间不受年报时间限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如“公司的解散事由”等信息)。

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等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或者类似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