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融媒讯(记者 袁萍)一笔欠了24年的账,借款人迟迟未还,出借人亦未索要,如今再打官司还能追回吗?
郑某与王某曾是朋友关系,2000年10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向郑某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郑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之后,郑某到外地做生意,借款的事也就淡忘了。直到2024年,在收拾东西时郑某发现了这张欠条,在向王某讨要无果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涉案借条于2000年10月出具,至起诉之日已经24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曾经进行催要,且本案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涉案借据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芳介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人们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债权也有一个20年的“最长保质期”。在民间借贷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约定,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就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不过,胜诉权丧失,并不代表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超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者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可以拒绝。
本案中,案涉借条出具至起诉之日已24年,原告未提供主张权利的证据,也未提供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故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应依法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桂芳律师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权利的“保质期”,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主张权利,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有理也可能变成没理。